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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录像也成合法遗嘱形式
发布时间: 2020-08-14 来源: 揭阳新闻网 作者: 记者 潘彬彬 实习生 郑丁士 郑诗韵 林丹仪

■关注《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三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有效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方式,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五种法定遗嘱方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因此,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遗嘱形式做出了创新,“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成为了两种新的法定遗嘱形式,同时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


  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类型更多元化


  据市公证处主任、市公证协会会长吴培忠介绍,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仅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过由于《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距离目前已经35年,彼时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电子设备非常稀少,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脑打印、手机录像录音等现代化记载、打印方式的普及,“以机代笔” 已相当普遍,打印文件也远多于手写文件,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倾向于用短视频来进行有关记录,根据现实情况需要,原《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


  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并对这两种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使用,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既丰富了遗嘱的形式,又使遗嘱形式更加贴近目前的生活实际,适应了时代发展特点,同时也让市民在订立遗嘱时更加方便,更好地保障了市民的自由选择权,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不过,吴培忠也提醒,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有严格的订立形式,并不是市民自行打印遗嘱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就行了,或者找人用手机录音、拍视频那么简单,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和录像均需要经过严格流程订立,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则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订立遗嘱不仅要准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还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内容和形式合法,否则遗嘱无效。”吴培忠如是说。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相较法定继承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安排遗产,有明确的遗产分配方案,可以尽量避免家庭纠纷。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当存在多份遗嘱时,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


  对此,吴培忠介绍,现行法律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遗嘱人立了两份或两份以上的遗嘱,只要有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无论其确立的时间先后,均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前,如果遗嘱人公证遗嘱后又后悔,需要再次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才能使前遗嘱无效,比较耗时费力,特别是对于上了年纪、生病或者行动不便的遗嘱人来说,更不方便。”吴培忠说,《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强调有数份遗嘱存在时,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自由,也给予行动不便的遗嘱人更多选择,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


  吴培忠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于其他遗嘱形式,是对遗嘱形式多元化的认可,也是尊重遗嘱人平等选择遗嘱形式的体现,但公证遗嘱仍有其优越性,在证据效力层面有一定的优先地位。他说,市民的法律素养不同,立下的遗嘱可能会有不完善之处,会给遗嘱使用留下纠纷“隐患”,而公证机构在为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对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合法、过程留痕等方面都有全方位的要求,以确保遗嘱订立时符合法律规定,无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事由。“简单说,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会更专业、更规范,同时公证机构对遗嘱有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这也是其他形式遗嘱无可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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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